国建正坤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民营企业
侯小莉
9111010267172427X4
100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A座227A号(德胜园区)
荣誉奖项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0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京广行许字﹝2023﹞00312023061300112号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书
变更(或延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许可(一般办理方式)
2023-06-15
2025-06-15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
09362
新标准
09362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许可、变更(延续)
2019-04-01
2099-12-31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3
9111010267172427X4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国建正坤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008-01-14
2028-01-13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9)京02民终4003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国建正坤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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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8
2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6)京0102民初7964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国建正坤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220000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国建正坤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原告M某某支付装修费1100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国建正坤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1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M某某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装修费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国建正坤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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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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