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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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京广行许字﹝2023﹞00312023061300112号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变更(或延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许可(一般办理方式) | 2023-06-15 | 2025-06-15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
2 | 09362 | 09362 |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许可、变更(延续) | 2019-04-01 | 2099-12-31 |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 |
3 | 9111010267172427X4 | 营业执照 | 国建正坤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2008-01-14 | 2028-01-13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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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9)京02民终4003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国建正坤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3-28 |
2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16)京0102民初7964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 被告: 国建正坤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220000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国建正坤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原告M某某支付装修费110000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国建正坤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1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原告M某某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装修费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国建正坤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