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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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新0121民初1185号 | 原告 | 原告: 新疆驰远天合中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乌鲁木齐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乌鲁木齐县甘沟乡人民政府 | 5623200 | 一、被告乌鲁木齐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和被告乌鲁木齐县甘沟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新疆驰远天合中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款82.8万元;
二、被告乌鲁木齐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驰远天合中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款81.2万元;
三、被告乌鲁木齐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和被告乌鲁木齐县甘沟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新疆驰远天合中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6560元(82.8万元×2%);
四、被告乌鲁木齐县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驰远天合中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16240元(81.2万元×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10.4元(原告已预交),本案起诉标的227.76万元,给付标的1672800元占起诉标的的73.46%,即诉讼费9188.35元由被告乌县征收补偿办负担,与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其余诉讼费3322.0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