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源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姚红春
91320411398311887T
2020万元人民币
-
常州市新北区黄河西路291号5B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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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2

  • 良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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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誉 1

    工法 0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3

裁判文书 1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22)苏0411执恢358号
申请人
-
--
--
2022-06-20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0)苏0411民初556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源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9726.3
一、被告上海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源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款83726.3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被告上海杰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源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源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5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3165元,由原告源丰公司负担737元,被告杰龙公司负担2428元。(原告同意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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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411民初1761号之一
申请人
-
1350000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乐筑人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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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4
承揽合同纠纷
(2021)苏0411民初217号之一
申请人
-
400000
冻结被申请人中兆海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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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4
5
合同纠纷
(2020)苏0411执恢55号
其他
-
--
--
2020-07-21
6
合同纠纷
(2017)苏04民终1887号
被上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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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7
7
其他
(2016)苏0411执3488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5)新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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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7
8
合同纠纷
(2016)苏0411民初5738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源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无锡嘉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67000
一、被告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无锡嘉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江苏源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定作价款158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无锡嘉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源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9000元。被告无锡嘉阳置业有限公司、无锡嘉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响水俊宇装饰装修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苏源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负担的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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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0
9
合同纠纷
(2016)苏04民辖终529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6-12-15
10
合同纠纷
(2016)苏04民终2883号
被上诉人
-
163333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500元,由上诉人中宇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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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7

开庭公告 2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苏0404民初370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Y某某,江苏源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2022-08-04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苏04民终346号
被上诉人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30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苏04民终346号
被上诉人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08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苏04民终346号
被上诉人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24
5
承揽合同纠纷
(2022)苏04民终519号
被上诉人
-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01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583民初20799号
被告
原告:
裕砚金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源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1-12-16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583民初20799号
被告
原告:
裕砚金属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源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21-11-04
8
承揽合同纠纷
(2021)苏0411民初1761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源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乐筑人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1-07-29
9
承揽合同纠纷
(2021)苏0411民初1761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源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乐筑人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1-06-09
10
承揽合同纠纷
(2021)苏0411民初1761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源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乐筑人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2021-04-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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