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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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鄂0684民初2116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公众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分公司 被告: 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419055.32 | 由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公众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分公司支付工程价款209527.66元,并以209527.66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全部工程价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0元,减半收取2220元,由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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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鄂0684民初2116号 | 原告 | 原告: 湖北公众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襄阳分公司 被告: 宜城市第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 宜城市人民法院 | 2021-08-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