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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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京0114民初27124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东南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北京东南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 2022-02-23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京0111民初14942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东南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国华创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北京东南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 2021-01-14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京02民终10号 | 被上诉人 | - | 9014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14元,由北京国华创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1-28 |
4 | 其他 | (2018)京0111民初15442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东南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国华创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901364 | 一、被告北京国华创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东南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九十万一千三百六十四元四角一分;
二、被告北京国华创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东南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利息(以九十万一千三百六十四元四角一分为本金,自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东南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千一百四十三元,由被告北京国华创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六千四百零七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原告北京东南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七百三十六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22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京01民辖终153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6-04-07 |
6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01民辖终153号 | 被上诉人 | - | 108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6-04-07 |
7 | 其他 | (2015)昌民(商)初字第18207号 | 原告 | 原告: 北京东南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 -- | 驳回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