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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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澄周商初字第00105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中润橡塑有限公司 被告: 江阴科成针织有限公司 | 270975 | 江阴科成针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苏中润橡塑有限公司货款270975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率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3元(江苏中润橡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科成针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苏中润橡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 ...更多 | 2015-04-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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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澄周商初字第00105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中润橡塑有限公司 被告: 江阴科成针织有限公司 |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法院 | 2015-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