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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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年1月-2017年1月,你单位于卖给个人轮胎,部分收取现金,取得含税收入20960.00元,其中2016年6月3120.00元,12月15830.00元,2017年1月2010.00元,未开票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3045.47元。上述收入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6196.58元,你单位已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6196.58元,应调增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717.95元 。 ...更多 | 对你(单位)处罚款3045.47元 | 3045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 2017-08-18 | 甬国税稽一罚〔2017〕2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