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0)沪0105民初11869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都市生活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先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中配送有限公司,上海市中绞股蓝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交通实业有限公司,C某某 | -- | 准许原告上海都市生活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上海都市生活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0-07-03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5)闸民二(商)初字第392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紫日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市中绞股蓝保健食品厂 | -- | 准许原告上海紫日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19.50元,由原告负担。本案财产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负担。 ...更多 | 2005-06-03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04)闸民二(商)初字第557号 | 被告 | - | 229471.54 | 一、原告杭州迪宝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中绞股蓝保健食品厂所签买卖合同终止;二、被告上海市中绞股蓝保健食品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杭州迪宝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价款188,393.35元;三、被告上海市中绞股蓝保健食品厂退还原告杭州迪宝彩印包装有限公司3L×6双瓦楞牛皮纸纸箱9,138只,3L×4单瓦楞牛皮纸纸箱5,528只,由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到被告处提取货物,并依据合同约定,即按3L×6双瓦楞牛皮纸纸箱每只3.00元,3L×4单瓦楞牛皮纸纸箱每只1.95元计算,所得价款38,193.60元返还给被告。如若上述纸箱有短缺,则同样以上述单价予以折抵扣除;四、原告杭州迪宝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被告上海市中绞股蓝保健食品厂纸箱检测费1,760元;五、被告上海市中绞股蓝保健食品厂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案件受理费5,277.90元,诉讼保全费1,495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92.54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08.14元,余款284.40元由被告负担;本案质量检验鉴定费6,000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原告应付被告款项835.2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05-05-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股权转让纠纷 | (2020)沪0105民初11869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都市生活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先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市中配送有限公司,上海市中绞股蓝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交通实业有限公司,C某某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