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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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4)民四终字第51号 | 被上诉人 | - | 209475000 | 一、维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闽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确认J某某与福州绿力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签署的《收购协议》有效并约束该两方当事人,并解除其中已无法实际履行的青海正远矿业有限公司50%股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
四、驳回福州绿力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本诉部分人民币693275元,反诉部分人民币3959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按一审判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9175元,由福州绿力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93275元,由J某某负担人民币3959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5-29 |
2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4)宁民二初字第42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青海正远矿业有限公司,青海正远贸易有限公司 | 1047111 |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对被告青海正远矿业有限公司、青海正远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24元,减半收取7112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余7112元退还给原告L某某。 ...更多 | 2014-01-16 |
3 | 其他 | (2011)青民二初字第4号 | 原告 | 原告: 青海正远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省祁连山铜业有限公司,蒋汉平,L某某 | -- | 准许原告青海正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由原告青海正远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1-01-21 |
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11)青民二初字第4号 | 原告 | 原告: 青海正远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省祁连山铜业有限公司,蒋汉平,L某某 | -- | 准许原告青海正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由原告青海正远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1-01-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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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股权转让纠纷 | (2014)民四终字第51号 | 被告 | 原告: 福州绿力健康产品有限公司,J某某 被告: 青海正远贸易有限公司,青海正远矿业有限公司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5-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