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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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吊销营业执照 | -- |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6-20 | 武市监案〔2022〕02675号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7-05 | -- | |
3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07-03 | -- | |
4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 -- | -- |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7-02 | -- | |
5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2017-05-12 | -- | |
6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 --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2014-06-25 | --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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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在2021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2020年度年度报告,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更多 | 2021-07-05 |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在2020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2019年度年度报告,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更多 | 2020-07-03 |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3 | 在2019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2018年度年度报告,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更多 | 2019-07-02 |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4 | 在2018年6月30日前未按规定报送2017年度年度报告,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更多 | 2018-07-02 |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更多 | 2021-07-16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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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412执恢461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19-09-27 |
2 | 合同纠纷 | (2016)豫0191执5915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4)天商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11-28 |
3 | 合同纠纷 | (2014)天执字第146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4)天商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4-09-01 |
4 | 合同纠纷 | (2014)天执字第146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4)天商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4-09-01 |
5 | 合同纠纷 | (2014)天执字第146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14)天商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4-09-01 |
6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3)张商初字第0749号 | 被告 | 原告: 张家港市港丰锅炉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市煊宏冶金机械厂,X某某 | 47293.31 | 一、被告常州市煊宏冶金机械厂返还原告张家港市港丰锅炉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加工费11000元。
二、被告常州市煊宏冶金机械厂返还原告张家港市港丰锅炉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规格为325*18、长度3.05米的304不锈钢管3支,规格为299*18、长度3.05米的304不锈钢管3支,规格为273*17、长度3.05米的304不锈钢管3支,规格为250*12、长度3.05米的304不锈钢管6支;若被告被告常州市煊宏冶金机械厂不能返还上述不锈钢管,则按照规格为325*18、长度3.05米的304不锈钢管每支价格10701.84元,规格为299*18、长度3.05米的304不锈钢管每支价格9987.38元,规格为273*17、长度3.05米的304不锈钢管每支价格7767.22元,规格为250*12、长度3.05米的304不锈钢管每支价格4836.87元,就不能返还部分赔偿原告张家港市港丰锅炉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损失。
上述两项限被告常州市煊宏冶金机械厂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被告X某某对被告常州市煊宏冶金机械厂就上述第一、二项义务不足以清偿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常州市煊宏冶金机械厂、X某某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2元、价格评估费3000元,两项合计7202元由被告常州市煊宏冶金机械厂负担,该款原告张家港市港丰锅炉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常州市煊宏冶金机械厂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被告X某某对被告常州市煊宏冶金机械厂的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10×××99。 ...更多 | 2014-03-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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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苏0412民初6106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常州市煊宏冶金机械厂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2016-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