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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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庄税一)许准字﹝2020﹞第(1626)号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0-11-12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庄河市税务局 | |
2 | 210283000148747 | 企业设立核准登记 | 企业设立核准 | 2017-10-11 | 2047-10-10 | 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91210283MA0UJQUG0220171011 | 营业执照 | 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工程、亮化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门窗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安防监控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消防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防水工程、水电工程设计、施工;装饰材料、铝塑门窗、型材及配件、消防器材、钢材、五金工具、建筑玻璃销售;白钢扶手、铁艺栏杆加工、销售、安装。国内一般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更多 | 2017-10-11 | 2047-10-10 | 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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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辽0283民初6911号 | 原告 | 原告: 大连晟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庄河市林茵置业有限公司 | 997150 | 被告庄河市林茵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大连晟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97150元,并承担该工程款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标准改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庄河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强制执行。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原告688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第二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立即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项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1-2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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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辽0283民初6911号 | 原告 | 原告: 大连晟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庄河市林茵置业有限公司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23-01-16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辽0283民初6911号 | 原告 | 原告: 大连晟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庄河市林茵置业有限公司 | 庄河市人民法院 | 2022-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