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至正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北民营企业
陈素媛
91140100701002076X
2600万元人民币
-
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南中环街529号A座9层0901、0902室(一照多址)
纳税信用等级A级6项;荣誉奖项2项;管理体系认证2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17)沪0101民初8198号
被告
-
97887
一、被告(反诉原告)山西至正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易得多希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ET2CINTERNATIONALLIMITED)31件金属制品模具(产品图号/产品编码、采购单号详见本判决书附页); 二、被告(反诉原告)山西至正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销售使用上述模具生产的产品; 三、被告(反诉原告)山西至正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易得多希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ET2CINTERNATIONALLIMITED)违约金14,117.56美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山西至正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易得多希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ET2CINTERNATIONALLIMITED)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 五、被告(反诉原告)山西至正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告(反诉被告)易得多希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ET2CINTERNATIONALLIMITED)16905号订单项下的162件R-020产品; 六、原告(反诉被告)易得多希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ET2CINTERNATIONALLIMITED)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山西至正实业有限公司16905号订单项下的162件R-020产品货款16,724.88美元; 七、原告(反诉被告)易得多希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ET2CINTERNATIONALLIMITED)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山西至正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3,344.98美元; 八、原告(反诉被告)易得多希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ET2CINTERNATIONALLIMITED)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山西至正实业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47,887元; 九、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西至正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90.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49.2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35,239.6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易得多希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ET2CINTERNATIONALLIMITED)负担人民币21,883.63元,被告(反诉原告)山西至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3,356元。 如不服本判决,易得多希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ET2CINTERNATIONALLIMITED)、山西至正实业有限公司可分别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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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0
2
合同纠纷
(2014)祁执字第306-2号
第三人
-
63211.08
划拨山西至正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211.0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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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9
3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2006)并民初字第333号
被告
原告:
无锡诺龙铸造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至正实业有限公司,交城县至成铸造有限公司
380667
--
2007-12-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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