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7)沪0101民初8198号 | 被告 | - | 97887 | 一、被告(反诉原告)山西至正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易得多希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ET2CINTERNATIONALLIMITED)31件金属制品模具(产品图号/产品编码、采购单号详见本判决书附页);
二、被告(反诉原告)山西至正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销售使用上述模具生产的产品;
三、被告(反诉原告)山西至正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易得多希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ET2CINTERNATIONALLIMITED)违约金14,117.56美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山西至正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易得多希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ET2CINTERNATIONALLIMITED)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
五、被告(反诉原告)山西至正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告(反诉被告)易得多希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ET2CINTERNATIONALLIMITED)16905号订单项下的162件R-020产品;
六、原告(反诉被告)易得多希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ET2CINTERNATIONALLIMITED)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山西至正实业有限公司16905号订单项下的162件R-020产品货款16,724.88美元;
七、原告(反诉被告)易得多希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ET2CINTERNATIONALLIMITED)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山西至正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3,344.98美元;
八、原告(反诉被告)易得多希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ET2CINTERNATIONALLIMITED)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山西至正实业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47,887元;
九、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西至正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90.4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49.23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35,239.6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易得多希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ET2CINTERNATIONALLIMITED)负担人民币21,883.63元,被告(反诉原告)山西至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3,356元。
如不服本判决,易得多希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ET2CINTERNATIONALLIMITED)、山西至正实业有限公司可分别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5-30 |
2 | 合同纠纷 | (2014)祁执字第306-2号 | 第三人 | - | 63211.08 | 划拨山西至正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211.0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5-11-09 |
3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06)并民初字第333号 | 被告 | 原告: 无锡诺龙铸造有限公司 被告: 山西至正实业有限公司,交城县至成铸造有限公司 | 380667 | -- | 2007-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