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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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09)湖民一初字第2428号 | 被告 | 原告: Q某某 被告: 河南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 | 49168 | 被告建筑安装公司三门峡分公司付给原告Q某某工程款49168元及利息(从2004年12月24日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建筑安装公司三门峡分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由被告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09-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