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已吊销 华北
化新韦
91140000MA7YFAF64T
802万元人民币
-
太原市杏花岭区上三桥50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8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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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2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J1610026385502
新标准
--
准予变更基本存款账户
--
2099-12-31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2
新标准
--
变更类型:经营范围;变更前内容: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出租,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销售建材。;;变更后内容: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出租,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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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99-12-31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18)晋0926执69号
申请人
-
--
冻结被执行人原平市暖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暖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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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1
2
--
(2018)晋0926执69号之一
申请人
-
--
划拨被执行人原平市暖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山西暖圣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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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1
3
--
(2019)晋01执643号
被执行人
-
21629728.14
一、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吉睿商贸有限公司、山西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汾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629728.14元、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89030元。 二、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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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4
--
(2019)晋01执643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民终38号判决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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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6
5
--
(2018)晋01民初65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山西吉睿商贸有限公司,山西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1118435.53
一、被告山西吉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借款本金574.036453万元,利息自2015年3月2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山西吉睿商贸有限公司已偿还的25万元,应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予以核减)。 二、被告山西吉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借款本金500万元,未按期还款的违约金自2015年7月2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山西吉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借款本金37.8071万元,利息自2016年7月4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四、被告山西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临汾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五、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961元由被告山西吉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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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1
6
--
(2018)晋01财保17号
被申请人
-
30032149.26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吉睿商贸有限公司、临汾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32149.2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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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7
--
(2019)晋民终38号
被告
-
10769889.53
维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民初6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改判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晋01民初6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山西吉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借款本金574.036453万元,利息自2015年3月23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山西吉睿商贸有限公司已偿还的25万元,应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予以核减)”;改判为“一、山西吉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借款本金502.9525万元,利息自2014年8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山西吉睿商贸有限公司已偿还的25万元,应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予以核减)”。 一审案件受理费19196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6961元由山西吉睿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908.4元,由W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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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8
--
(2017)晋0926执108号
申请人
-
--
终结静乐县人民法院(2017)晋0926执1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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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山西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静乐县人民法院
2022-05-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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