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能通钢管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长三角华东
陈群慧
200万元人民币
-
武进区横林镇崔北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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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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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其他
--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15-01-12
--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4)天执字第66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4)天商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程序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戚墅堰支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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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2
合同纠纷
(2014)天执字第66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4)天商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程序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戚墅堰支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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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3
3
其他
(2013)武执字第3203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武劳人仲案字第565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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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4
其他
(2013)武执字第320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武劳人仲案字第37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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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7
5
其他
(2013)武执字第252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武商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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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8
6
其他
(2013)武执字第252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武商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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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8
7
合同纠纷
(2013)武横商初字第0034号
被告
原告:
郑州精益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市能通钢管有限公司
78730
被告常州市能通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州精益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货款787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8元,减半收取884元,由被告常州市能通钢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案件受理费,被告常州市能通钢管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电汇,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并注明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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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9
8
合同纠纷
(2013)武横商初字第0036号
被告
原告:
无锡金胜精密焊管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市能通钢管有限公司
227552.4
被告常州市能通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无锡金胜精密焊管有限公司货款227552.4元,并承担利息损失(2013年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3元、减半收取2357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127元,由被告常州市能通钢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被告常州市能通钢管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电汇,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并注明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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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9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3)武横商初字第0035号
被告
原告:
浙江中捷环洲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市能通钢管有限公司
904164.2
被告常州市能通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中捷环洲金属有限公司货款904164.2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本金904164.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42元,由被告常州市能通钢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付案件受理费,被告常州市能通钢管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电汇,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并注明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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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9
10
合同纠纷
(2012)武商初字第728号
被告
原告:
无锡市腾鑫铸造炉料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市能通钢管有限公司
40000
被告常州市能通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无锡市滕鑫铸造炉料有限公司退还货款4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常州市能通钢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402016138963)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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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5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
被告
原告:
江阴市庄溢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常州市能通钢管有限公司,常州市华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T某某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法院
2012-11-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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