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黔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程启亮
91330382MA285XYA3N
50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翁垟街道万翁路工业区万翁路606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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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382执1154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0)浙0382执11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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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2
2
合同纠纷
(2019)浙0382执5650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9)浙0382执56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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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382民初11077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黔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812000
被告H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黔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12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1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20元,减半收取5960元,由被告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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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4
合同纠纷
(2019)浙0382民初8166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黔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62000
被告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黔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款62000元及利息损失(以6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41元,减半收取720.5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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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8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382民初8455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黔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11-19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382民初11077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黔电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0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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