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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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鲁1502民初1134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融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晶鑫欣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华建仓储装备科技有限公司,金瑞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山东华建环保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会晟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聊城市鼎阳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金瑞中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华建中能(北京)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金瑞(京山)置业有限公司,鑫鹏(京山)置业有限公司,金瑞(京山)商业服务有限公司,通辽市华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聊城市华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华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立,刘杰,L某某 | -- | 本案按原告山东融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935元,减半收取计3467.5元 ...更多 | 2021-03-29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01民终373号 | 上诉人 | - | 80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武汉晶鑫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3-14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鄂01民终373号 | 上诉人 | - | 80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武汉晶鑫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3-14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鄂新洲辛民商初字第00056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武汉晶鑫欣贸易有限公司 | 1600000 | 一、被告武汉晶鑫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X某某借款本金800000元。
二、被告武汉晶鑫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原告X某某逾期借款利息,利息以本金80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25日起计算。
三、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被告武汉晶鑫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款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于交费期满后五日内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票据复印件报送本院审验。逾期未办理上述提交上诉状及交费验票手续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11-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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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鄂01民终373号 | 上诉人 | -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02-23 |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5)鄂新洲辛民商初字第00056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武汉晶鑫欣贸易有限公司 |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2015-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