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唐冶输送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京津冀华北
张友志
91130203734368250B
50万元人民币
-
唐山路北区缸窑路4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1条,经营异常9条,裁判文书29条,开庭公告4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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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3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9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1

裁判文书 2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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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经营异常
--
--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1
--
2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其他
--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0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6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6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7-07
--
6
偷税
偷税、漏税、欠税、抗税
--
--
--
2020-12-14
--
7
偷税
偷税、漏税、欠税、抗税
--
--
--
2020-11-09
--
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07
--
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其他
--
--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09
--
10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20
〔2019〕冀02执11126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23-10-11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3-07-06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2-07-06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1-07-07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5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20-07-07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9-07-09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7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8-07-09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
--
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7-07-11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
--
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2016-07-07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
--

信用中国 1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冀唐路北国税许准字【2017】第1506号
新标准
--
十万
--
--
唐山市路北区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2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冀0203民初3928号
被告
原告: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唐冶输送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7500750000
被告唐山唐冶输送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剩余设备款750000元,并给付以75000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驳回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18元,由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89 元,被告唐山唐冶输送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5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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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冀0203民初4359号
被告
原告:
唐山华烁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唐冶输送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冶金矿山机械设备公司,唐山冶金矿山机械厂有限公司
5477967.26
一、被告唐山唐冶输送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华烁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738983.63元,并自2019年8月8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738983.6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并参照逾期罚息利率(上浮30%)标准计算向原告唐山华烁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唐山华烁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9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唐山唐冶输送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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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3
劳动争议
(2019)冀民申2309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L某某的再审申请。
2019-04-26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冀0203民初4319号
第三人
原告: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冶金矿山机械厂
--
驳回原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56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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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5
劳动争议
(2018)冀02民终5490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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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6
劳动争议
(2018)冀0203民初284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
被告:
唐山冶金矿山机械厂
--
驳回原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L某某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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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9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7)云0181执91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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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8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6)云0181民初1963号
被告
原告:
云南昆钢机械设备制造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唐冶输送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1348536.86
由被告唐山唐冶输送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昆钢机械设备制造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348536.86元及该货款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30元减半收取9215元,由被告唐山唐冶输送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并入上款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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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0
9
其他
(2016)冀0203民初3223号
被告
原告:
唐山佰通冶金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唐冶输送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220200
被告唐山唐冶输送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佰通冶金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设备修复款79000元,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1年2月1日止的违约金以人民币62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2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人民币7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唐山唐冶输送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6-08-29
10
其他
(2016)冀0203民初3224号
被告
原告:
唐山佰通冶金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唐冶输送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279000
被告唐山唐冶输送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佰通冶金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39500元及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139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0元,由被告唐山唐冶输送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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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9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冀0203民初3928号
被告
原告: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唐冶输送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2020-11-17
2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2020)冀0203民初2230号
被告
原告: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唐冶输送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2020-08-24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冀0203民初2935号
被告
原告:
唐山北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唐冶输送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2018-07-26
4
承揽合同纠纷
(2015)安民初字第5864号
被告
原告:
河北海钺耐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唐山唐冶输送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迁安市人民法院
2016-01-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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