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玉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陈海新
91320611323670260W
30万元人民币
-
南通市港闸区秦灶镇桥东村二组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3条,经营异常2条,裁判文书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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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8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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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经营异常
--
--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09-08
--
2
2020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通州区金洲路与龙盛大道交叉路口北100米处,发现苏F9022Z(黄)货车有擅自改装的违章嫌疑。经调查,当事人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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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记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件5分、记道路运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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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南通市通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0-07-24
通州交道罚字〔2020〕第00129号
3
2020年0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通州区通盛大道与世纪大道交叉口北100米处时,发现苏F8938Z(黄)货车有违法嫌疑。经调查,当事人南通玉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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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1000元,并责令改正,记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件3分、记道路运输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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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南通市通州区交通运输局
2020-05-08
通州交道罚字〔2020〕第00099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21-09-08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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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8
南通市港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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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18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通320601117880
新标准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2022-03-10
2026-03-09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2
通320601121925
新标准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2023-04-18
2027-04-17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3
通320601121924
新标准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2023-04-18
2027-04-17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4
通320601117744
新标准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2022-02-28
2026-02-27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5
通320601113478
新标准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2023-11-19
2025-04-11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6
通320601121927
新标准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2023-04-18
2027-04-17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7
通320601113226
新标准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2023-11-19
2025-03-30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8
通320601113239
新标准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2023-11-19
2025-03-30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9
﹝06029638﹞公司变更﹝2020﹞第09300011号
新标准
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
2015-01-15
2099-12-31
南通市崇川区行政审批局
10
通320601113946
新标准
关于车辆许可决定书
道路运输车辆道运证配发
2023-11-19
2025-04-27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苏0921民初3970号
原告
原告:
南通玉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青岛A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
75848.95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南通玉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68494.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756元(原告预交150元),鉴定费用7354.45元,合计8110.45元,由原告南通玉琳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055.4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淄支公司负担4055元(其中含诉讼费6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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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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