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
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 2017-09-25 |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8-01-31 | 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330108200228517916408 | 330108200228517916408 | 杭州菱炅实业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20-02-28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7)浙0104民初3334号 | 被告 | 原告: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被告: 杭州菱炅实业有限公司 | 97620 | 一、被告杭州菱炅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电梯安装款人民币920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杭州菱炅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55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1元,由被告杭州菱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杭州菱炅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