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菱炅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郭蕊
91330104593072674B
105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阡陌路459号C楼C1-209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4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2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4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7-09-25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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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1
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108200228517916408
新标准
330108200228517916408
杭州菱炅实业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2020-02-28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承揽合同纠纷
(2017)浙0104民初3334号
被告
原告: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被告:
杭州菱炅实业有限公司
97620
一、被告杭州菱炅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电梯安装款人民币920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杭州菱炅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55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1元,由被告杭州菱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杭州菱炅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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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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