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德昌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赵祥荣
913204815884593212
82万元人民币
-
溧阳市昆仑街道泓叶路19号二楼201室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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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苏0481执恢284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溧南商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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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5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溧南商初字第00077号
原告
原告:
溧阳市德昌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被告:
溧阳市嵘麒钢结构有限公司
170487
被告溧阳市嵘麒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溧阳市德昌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04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须于递交上诉状副本后7日内向该院(帐户名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为80×××63,开户行为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10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另,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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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4)溧商初字第00782号
原告
原告:
溧阳市德昌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200890.04
一、被告S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溧阳市德昌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7407元及利息6076.04元,并承担货款97407元,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溧阳市德昌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8元、减半收取1319元,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11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38元。在递交上诉状副本7日内凭判决书可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或者直接汇款至收款人为: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为:80×××63。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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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0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4)溧商初字第00782号
原告
原告:
溧阳市德昌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溧阳市人民法院
2014-12-29
2
--
(2014)溧商初字第00782号
原告
原告:
溧阳市德昌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溧阳市人民法院
2014-11-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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