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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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0481执恢28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溧南商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2-07-0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溧南商初字第00077号 | 原告 | 原告: 溧阳市德昌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被告: 溧阳市嵘麒钢结构有限公司 | 170487 | 被告溧阳市嵘麒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溧阳市德昌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04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8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须于递交上诉状副本后7日内向该院(帐户名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为80×××63,开户行为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10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另,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更多 | 2015-07-27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溧商初字第00782号 | 原告 | 原告: 溧阳市德昌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 200890.04 | 一、被告S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溧阳市德昌物资经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7407元及利息6076.04元,并承担货款97407元,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溧阳市德昌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8元、减半收取1319元,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11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38元。在递交上诉状副本7日内凭判决书可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或者直接汇款至收款人为: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为:80×××63。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 ...更多 | 2015-01-2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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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14)溧商初字第00782号 | 原告 | 原告: 溧阳市德昌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2014-12-29 | |
2 | -- | (2014)溧商初字第00782号 | 原告 | 原告: 溧阳市德昌物资经销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2014-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