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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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GG20211025115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 | 施工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一级; | 2021-10-25 | 2026-10-25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庐阳国税许准字〔2017〕第1891号 | --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 | -- | 2099-12-31 |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
3 | 合建审[2017]29号 | -- | 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 -- | 2099-12-31 |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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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皖1502民初4023号 | 原告 | 原告: 合肥欣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誉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24900 | 一、被告安徽誉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合肥欣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2450元;
二、被告安徽誉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合肥欣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2450元的利息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533,1263,1030,00×××55;户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计1325元,由被告安徽誉丰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