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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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881民初1915号 | 原告 | 原告: 江山市大鑫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 | 准许原告江山市大鑫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计194元,由原告江山市大鑫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3-05-30 |
2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21)浙0881民初2971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江山市大鑫物资有限公司 | 563806.4 | 一、解除原告C某某与被告江山市大鑫物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江山市大鑫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医疗费76742.70元、交通费1039.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95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81元、护理费1403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591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72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722元,合计281903.2元,扣除被告江山市大鑫物资有限公司已支付的50000元,还需支付231903.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江山市大鑫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1-11-11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浙衢商终字第469号 | 被上诉人 | - | 1768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36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3-12-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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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3)浙0881民初191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江山市大鑫物资有限公司 | 江山市人民法院 | 2023-01-31 | |
2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21)浙0881民初2971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江山市大鑫物资有限公司 | 江山市人民法院 | 2021-11-19 | |
3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21)浙0881民初2971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江山市大鑫物资有限公司 | 江山市人民法院 | 2021-11-04 | |
4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21)浙0881民初2971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江山市大鑫物资有限公司 | 江山市人民法院 | 2021-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