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大鑫物资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郑荣华
9133088168669945XD
20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虎山街道城西工业园61-3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3项。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881民初1915号
原告
原告:
江山市大鑫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准许原告江山市大鑫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元,减半收取计194元,由原告江山市大鑫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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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0
2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21)浙0881民初2971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江山市大鑫物资有限公司
563806.4
一、解除原告C某某与被告江山市大鑫物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被告江山市大鑫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C某某医疗费76742.70元、交通费1039.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95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81元、护理费1403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591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72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722元,合计281903.2元,扣除被告江山市大鑫物资有限公司已支付的50000元,还需支付231903.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江山市大鑫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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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3)浙衢商终字第469号
被上诉人
-
1768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36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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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8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务合同纠纷
(2023)浙0881民初19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江山市大鑫物资有限公司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23-01-31
2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21)浙0881民初2971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江山市大鑫物资有限公司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21-11-19
3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21)浙0881民初2971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江山市大鑫物资有限公司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21-11-04
4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21)浙0881民初2971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江山市大鑫物资有限公司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21-10-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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