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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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5)滦民初字第1206号 | 原告 | 原告: 唐山市丰润区彪威机电修理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Y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 -- | 一、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彪威机电修理有限公司车损、车损公估费、施救费等合计2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赔偿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彪威机电修理有限公司车损、车损公估费、施救费等合计6900.5元[(15801-2000)*50%]。
三、驳回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彪威机电修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合计8900.5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直接给付原告本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