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鸭溪商品混凝土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
张洪显
915203213143248335
--
-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仁合村十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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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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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黔0321民初6660号
原告
原告:
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鸭溪商品混凝土分公司,D某某
26080
准许原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鸭溪商品混泥土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00元,由原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鸭溪商品混泥土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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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8
2
其他
(2017)黔0321执501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17)黔0321执5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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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5
3
其他
(2017)黔0321执502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7)黔0321执5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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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0
4
其他
(2017)黔0321民初1297号
原告
原告:
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鸭溪商品混凝土分公司
被告:
遵义红业建筑有限公司
79407.2
由被告遵义红业建筑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给原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鸭溪商品混凝土分公司货款79,407.2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负担该款自2016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遵义红业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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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9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黔03民终885号
上诉人
-
1198159.4
一、撤销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2民初3633号民事判决; 二、由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鸭溪商品混凝土分公司货款1198159.40元及该款自2016年7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鸭溪商品混凝土分公司的其余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9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30.00元,由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000.00元,由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鸭溪商品混凝土分公司负担1860.00。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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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0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黔03民终850号
被上诉人
-
2248750
准许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790元,减半收取12395元,由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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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3
7
其他
(2016)黔0321行审47号
被申请人
-
--
准予执行申请人遵义市播州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遵县环罚字[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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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9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黔0321民初4152号
原告
原告:
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鸭溪商品混凝土分公司
被告:
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235122.72
一、限被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鸭溪商品混凝土分公司货款2235122.72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鸭溪商品混凝土分公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90.00元,减半收取12395.00元,由被告四川华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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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7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黔0321民初4343号
原告
原告:
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鸭溪商品混凝土分公司
被告:
遵义市播州区马蹄镇人民政府
798000
准许原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鸭溪商品混凝土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80.00元,减半收取5890.00元,原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鸭溪商品混凝土分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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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1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6)黔0321民初4160号
原告
原告:
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鸭溪商品混凝土分公司
被告:
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840664.3
一、由被告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鸭溪商品混凝土分公司货款840664.3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9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省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鸭溪商品混凝土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60.00元,减半收取6130.00元,由被告被告贵州浩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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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0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贵州万丰集团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9-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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