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胶东建材有限公司

开业 西北民营企业
杨积广
91610721766332746E
1000万元人民币
-
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梁山镇梁山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拟建项目2项;中标业绩8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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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3

    供应商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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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 0

    中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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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5

裁判文书 4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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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该公司厂区南侧正在建设的稳定土拌合站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其他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
10000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
2023-05-13
陕F南郑环罚202308号
2
作出税务处理:1、房产税2016年少缴4043.19元;2、印花税2016年少缴20元
其他
罚款2031.61
--
南郑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7-07-13
南地税稽罚〔2017〕5号
3
石灰窑项目环评文件未经审批主体工程于2013年2月建成擅自投入生产至今。
其他
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30000
汉中市环境保护局
2013-07-16
汉环罚字〔2013〕10号

信用中国 4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省市监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2019-10-21
新标准
省市监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营业期限至:
2019-10-21
2099-12-31
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省市监联络员备案变更2016-04-05
新标准
省市监联络员备案变更
现联络员********固定电话
2016-04-05
2099-12-31
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10-08-05
新标准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 普通硅酸盐水泥42.5R型生产、销售,熟料生产、销售,石灰石、碎石子、石粉、混合材、页岩销售,水渣销售;道路货物运输,(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业代码: 3110经营方式: 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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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5
2099-12-31
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省市监实收资本变更2010-08-05
新标准
省市监实收资本变更
6000
2010-08-05
2099-12-31
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2008-06-12
新标准
省市监投资人(股权)变更
杨积广180万;杨姗姗20万
2008-06-12
2099-12-31
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省市监名称变更2016-10-18
新标准
省市监名称变更
汉中胶东建材有限公司
2016-10-18
2099-12-31
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2016-10-18
新标准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梁山镇梁山村),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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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8
2099-12-31
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8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2022-01-25
新标准
省市监地税登记证号变更
现生产经营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梁山镇梁山村),现生产经营地所在行政区划:(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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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2099-12-31
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9
省市监出资方式变更2016-10-18
新标准
省市监出资方式变更
姓名: 宫本红; 出资额: 0;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宫本红; 出资额: 0; 出资形式: 实物 姓名: 杨积广; 出资额: 0; 出资形式: 货币 姓名: 杨积广; 出资额: 0; 出资形式: 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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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8
2099-12-31
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2009-04-20
新标准
省市监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 普通硅酸盐水泥42.5R型生产、销售,熟料生产、销售,石灰石、碎石子销售;道路货物运输,水渣销售(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行业代码: 3110经营方式: 生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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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0
2099-12-31
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4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陕0725民初635号
原告
原告:
汉中胶东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195632.86
一、被告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汉中胶东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未付的货款1097816.43元。二、被告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汉中胶东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未付货款1097816.43元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该损失的具体计算方式为:以1097816.43元为基数,自2023年0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11%计算)。上述第一、二项义务,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汉中胶东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42元,减半收取9921元,由原告负担2581元,被告负担73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将交费收据复印件提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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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0
2
劳务合同纠纷
(2023)陕0703执795号
被执行人
-
--
对被执行人L某某、汉中胶东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含住房公积金)的存款、投资予以冻结、划拨,对其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上述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金额限于人民币10882元之内)。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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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4
3
劳务合同纠纷
(2023)陕0703执794号
被执行人
-
--
对被执行人L某某、汉中胶东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含住房公积金)的存款、投资予以冻结、划拨,对其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上述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金额限于人民币8852元之内)。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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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4
4
劳务合同纠纷
(2023)陕0703执793号
被执行人
-
--
对被执行人L某某、汉中胶东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含住房公积金)的存款、投资予以冻结、划拨,对其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上述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金额限于人民币9570元之内)。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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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4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陕0702民初3157号
原告
原告:
汉中胶东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汉中政豪商贸有限公司,汉中市汉台区XX苑XX社
296196.24
一、被告汉中政豪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汉中胶东建材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23524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749.56元(123524×5%÷12个月×17个月,时间自2020年11月1日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2022年4月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每月514.68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至货款全部清结时止;二、被告汉中市汉台区XX苑XX社对上述货款中的81704元货款以及该81704元货款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6元,由被告汉中政豪商贸有限公司与汉中市汉台区XX苑XX社负担(限被告汉中政豪商贸有限公司与汉中市汉台区XX苑XX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费发票复印件提交本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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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30
6
物权保护纠纷
(2021)陕07民终182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674元,由上诉人汉中市南郑区光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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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3
7
追偿权纠纷
(2021)鲁15民终192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04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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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陕0703民初396号之一
申请人
-
--
解除对被申请人铜川华原新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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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9
追偿权纠纷
(2020)鲁1524民初3627号
原告
原告:
汉中胶东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山东聊城天宇钢板仓有限公司
540333.12
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汉中胶东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360222.08元。 二、被告山东聊城天宇钢板仓有限公司对被告L某某向原告汉中胶东建材有限公司不能偿还部分,以180111.04元为限向原告汉中胶东建材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聊城天宇钢板仓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L某某追偿垫付款。 四、驳回原告汉中胶东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4元,减半收取3352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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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陕0703民初396号
申请人
-
--
一、对被申请人铜川华原新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名下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限额人民币60万元以内);如无银行存款,对被申请人铜川华原新绿实业有限责任公司、Z某某名下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限于价值人民币60万元以内); 二、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申请人汉中胶东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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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开庭公告 3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陕0703民初1805号
原告
原告:
汉中胶东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中材汉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2024-04-02
2
--
(2024)陕0112民初1150号
原告
原告:
汉中胶东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H某某,W某某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024-01-23
3
--
(2023)陕0703民初2419号
原告
原告:
汉中胶东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2024-01-11
4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汉中胶东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2023-12-19
5
--
(2023)陕0703民初2419号
原告
原告:
汉中胶东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2023-12-12
6
--
--
被上诉人
-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12-07
7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汉中胶东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2023-11-22
8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9-20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豫0105民初27402号
原告
原告:
汉中胶东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T某某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23-09-15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3)豫0105民初27402号
原告
原告:
汉中胶东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T某某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2023-09-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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