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煜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陈锋
913309013135565016
3000万元人民币
-
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3-10039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裁判文书9条,开庭公告15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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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9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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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04-24
〔2020〕浙0106执1520号

裁判文书 9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11民终1576号
其他
-
--
本案按上诉人景宁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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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2
2
其他
(2021)浙1127民初924号
被告
原告:
景宁汇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霆煊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煜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郑浩,Y某某
750000
一、原告景宁汇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霆煊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合作补充协议》于2021年9月5日解除; 2、被告浙江霆煊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景宁汇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750000元; 三、被告郑浩对上述被告浙江霆煊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景宁汇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907元,由原告景宁汇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772元,由被告浙江霆煊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郑浩负担81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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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3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2021)浙09民终18号
被告
-
112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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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4
合同纠纷
(2020)浙0122民初2988号
其他
-
281940.13
一、桐庐大奇山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浙江煜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金8333.33元; 二、浙江煜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所租赁的高尔夫球场,并将租赁设备交还给桐庐大奇山郡酒店有限公司(具体设备详见清单); 三、浙江煜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桐庐大奇山郡酒店有限公司从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腾退高尔夫球场之日止按年租金11万元标准计算的占用费; 四、浙江煜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桐庐大奇山郡酒店有限公司所代付的电费13606.8元; 五、桐庐大奇山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浙江煜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5万元; 六、驳回浙江煜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桐庐大奇山郡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由浙江煜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桐庐大奇山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煜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桐庐大奇山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行杭州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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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2
5
劳动争议
(2020)浙0122民初261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浙江霆煊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煜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8500
一、被告浙江煜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工资8500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浙江煜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煜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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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106执1520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15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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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1民终9339号
上诉人
-
1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浙江煜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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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8
8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9)浙0902民初4501号
被告
原告:
陈锋
被告:
浙江煜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C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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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9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18)浙0122民初2310号
其他
-
--
--
2018-06-11

开庭公告 1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浙11民终1576号
被上诉人
-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11
2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2023)浙1127民初532号
被告
原告:
景宁汇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景宁汇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煜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景宁县人民法院
2023-11-17
3
合同纠纷
(2022)浙11民终474号
被上诉人
-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25
4
合同纠纷
(2022)浙11民终474号
被上诉人
-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22
5
合同纠纷
(2022)浙11民终474号
被上诉人
-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18
6
合同纠纷
(2021)浙1127民初924号
被告
原告:
景宁汇龙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霆煊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煜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Y某某,Z某某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10-11
7
--
(2021)31号
被告
被告:
浙江煜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03-03
8
--
(2021)32号
被告
被告:
浙江煜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1-03-03
9
租赁合同纠纷
(2020)浙0122民初2988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煜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桐庐大奇山郡酒店有限公司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0-12-21
10
租赁合同纠纷
(2020)浙0122民初2988号
原告
原告:
浙江煜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桐庐大奇山郡酒店有限公司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0-11-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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