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王家青石厂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施卢明
91330783761340333M
12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北江镇王家村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5条,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10条,开庭公告2条,失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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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5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1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1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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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
其他
施卢明投资的位于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北江镇王家村的东阳市王家青石厂于2020年5月29日接到东阳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后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疑似职业病人1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在本案调查阶段未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案发后当事人能配合调查取证,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等因素,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二、职业防护类(一)职业病防治、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A《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9关于“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中的较轻违法程度,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涉及人数在3人以下的,一般情节,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裁量,建议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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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东阳市卫生健康局
2020-11-13
东卫职罚〔2020〕9号
2
东阳市王家青石厂非法占用土地案
其他
2008年,歌山镇凤山村村民委员会与东阳市王家青石厂签订《租用土地协议》,同意以支付租用费方式把座落于丁三角十地块22.3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东阳市王家青石厂使用,期限为45年。2009年4月8日,浙江省东阳市北江农垦场与施卢明签订《渔塘承租合同》,同意将王家分场渔塘以南的3.988亩渔塘整体出租给施卢明自主管理经营,承租期限为20年。施卢明为东阳市王家青石厂投资人。 东阳市王家青石厂未经依法批准于2019年8月分别在歌山镇凤山村和北江农垦场土地上动工建造厂房及围墙,至调查时厂房建成一层、围墙已建成。其中地块一:违法用地面积4132.67平方米,四至情况:东至路,南至省道,西至路,北至东阳市王家青石厂厂房。地块二:违法用地面积7764.92平方米,四至情况:东至塘、耕地,南至东阳市王家青石厂厂房、塘,西至路,北至农场土地。合计违法总用地面积11897.59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2692.38平方米。所占地类为耕地2395.15平方米,坑塘水面2324.3平方米,建设用地7178.14平方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为农用地4711.26平方米,存量建设用地7186.33平方米。7186.33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711.26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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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华市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2020-07-24
东自然资规罚字〔2020〕36号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9-08-07
〔2019〕浙0783执4614号
4
当事人正在进行生产,主要从事青石加工,属于建材加工,在干法打磨车间中有工人正在进行打磨作业,打磨过程有粉尘产生,该车间没有采取粉尘收集处理措施,粉尘直接排入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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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38000元
38000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19-07-15
--
5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其他
--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01-13
〔2017〕浙0783执629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2015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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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1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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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失信信息 1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暂无
(2017)浙0783执629号
2017-01-13
(2016)浙0783民初12625号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783200820655004849
新标准
330783200820655004849
东阳市王家青石厂的变更登记
2020-08-20
2099-12-31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
330000181201600803756
新标准
关于东阳市王家青石厂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许可决定书
关于东阳市王家青石厂的增值税专票限额审批
2018-11-30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东阳市税务局
3
330000181201600804724
新标准
关于东阳市王家青石厂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许可决定书
关于东阳市王家青石厂的增值税专票限额审批
2018-11-30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东阳市税务局

裁判文书 1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2)浙0783执952号
被执行人
-
--
--
2022-03-07
2
合同纠纷
(2019)浙0783执461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19)浙0783执461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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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3
合同纠纷
(2019)浙07民终3373号
被告
-
--
本案按上诉人D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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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4
合同纠纷
(2018)浙0783民初4602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
被告:
东阳市王家青石厂,S某某,L某某,D某某
14830864.18
一、被告东阳市王家青石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借款600万元,并支付利息30864.18元[利息已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2018年4月9日,此后利息(含罚息、复利)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S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对被告L某某、D某某所有的位于东阳市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吴宁字第××、04××48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03)第1-3425号]经依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88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016元,减半收取270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008元,由被告东阳市王家青石厂负担,被告S某某、L某某、D某某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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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5
其他
(2018)浙07行终469号
第三人
-
10000
准许上诉人L某某、D某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L某某、D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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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8
6
其他
(2018)浙07行终470号
第三人
-
--
本案按上诉人L某某、D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03-08
7
其他
(2018)浙0783行初21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D某某
被告: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
10000
驳回原告L某某、D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L某某、D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8-10-26
8
其他
(2018)浙0783行初20号
第三人
原告:
L某某,D某某
被告: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
10000
驳回原告L某某、D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L某某、D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8-10-26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浙0783民初1364号
原告
原告:
东阳市王家青石厂
被告:
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130000
准许原告东阳市王家青石厂撤回对被告杭州滨江区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王家青石厂负担。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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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0
10
民间借贷纠纷
(2016)浙0783民初12625号
被告
原告:
申屠位刚
被告:
S某某,L某某,W某某,S某某,东阳市王家青石厂
1030000
一、被告S某某、L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申屠位刚律师代理费3万元。 二、被告S某某、L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申屠位刚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 三、被告W某某、S某某、东阳市王家青石厂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S某某、L某某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由被告S某某、L某某负担,被告W某某、S某某、东阳市王家青石厂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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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7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浙0783民初4602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
被告:
东阳市王家青石厂,S某某,L某某,D某某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9-03-29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8)浙0783民初4602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
被告:
东阳市王家青石厂,S某某,L某某,D某某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8-0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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