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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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湘0121执4908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22)湘0121执490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若执行条件具备,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9-22 |
2 | 其他 | (2021)湘0121财保639号 | 申请人 | - | 630000 |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君泰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申请人湖南星城人才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更多 | 2021-11-19 |
3 | 其他 | (2021)湘0121执保1727号 | 申请人 | - | 630000 |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君泰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申请人湖南星城人才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更多 | 2021-11-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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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湘0121民初337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星城人才集团有限公司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2-02-18 | |
2 | 合同纠纷 | (2022)湘0121民初337号 | 原告 | 原告: 湖南星城人才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君泰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2-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