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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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豫0506执65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阳市德智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龙安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21-11-01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豫05民终2336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05.00元,由上诉人安阳市龙安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5-31 |
3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豫0506民初1846号 | 其他 | - | -- | 对反诉人安阳市德智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W某某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 ...更多 | 2021-03-29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豫0506民初1846号 | 被告 | 原告: 安阳市龙安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安阳市德智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王德红,W某某,W某某 | 700000 | 一、安阳市德智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阳市龙安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7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7日起计算至2016年11月7日止;以7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并扣除已给付的利息28800元);
二、驳回安阳市龙安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5元,由原告安阳市龙安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671元,被告安阳市德智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9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3-29 |
5 | 其他 | (2020)豫0506民初1958号 | 原告 | 原告: 安阳市德智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王德红,W某某 被告: 安阳市龙安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安阳市德智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W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更多 | 2020-11-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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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豫0506民初1846号 | 被告 | 原告: 安阳市龙安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安阳市德智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W某某,W某某,W某某 |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