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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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当事人杭州运河恒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01月11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政储出【2020】12号地块工地实施的产生建设工程渣土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处置手续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产生建设工程渣土(含建筑垃圾、余泥、泥浆,下同)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办理处置手续。”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之《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违法情节严重,持续时间6天以上的,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警告,并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更多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 8000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上塘街道办事处 | 2024-02-08 | 杭拱上塘罚决字2024第000006号 | |
2 | 当事人杭州运河恒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01月11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政储出【2020】12号地块工地实施的产生建设工程渣土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处置手续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产生建设工程渣土(含建筑垃圾、余泥、泥浆,下同)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办理处置手续。”的规定 ...更多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 8000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上塘街道办事处 | 2024-02-08 | 杭拱上塘罚决字〔2024〕第000006号 | |
3 | 当事人杭州运河恒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政储出[2020]80号地块商务用房项目工地实施了未办理处置手续处置工程渣土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产生建设工程渣土(含建筑垃圾、余泥、泥浆,下同)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办理处置手续。”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违法情节较重,持续时间3天以上6天以下的,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裁量基准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一般处罚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处罚;有从轻处罚情形的,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以下处罚;有从重处罚情形的,按裁量基准确定的情节所对应罚款幅度的中间值以上处罚;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更多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5000 | 上塘街道办事处 | 2023-11-23 | 杭拱上塘罚决字2023第000418号 | |
4 | 未依法履行职责 |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00);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0.45 ...更多 | 4500 | 上塘街道办事处 | 2023-08-15 | 杭拱上塘罚决字2023第000271号 | |
5 | 案件名称:杭州运河恒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办理处置手续处置工程渣土案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运河恒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和违则:2023年5月17日9时50分,我街道综合执法队队员根据杭州市工程渣土治理工作专班办公室工作抄告单(编号:[2023]014号),赶到杭政储出[2020]80号地块商务用房项目工地进行检查,核实该工地未办理处置手续处置工程渣土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经查,发现当事人在杭政储出[2020]80号地块商务用房项目工地利用两台挖掘机进行挖掘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无法出示相关审批手续。现场情况已拍照取证。经进一步调查取证,该工程于2023年5月10日开始产生工程渣土,共产生7万方左右的工程渣土,被查处时处于打桩施工出土阶段,交由杭州淼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到大江东一处消纳场所消纳,至被查处时共外运600方工程渣土。经调查核实,当事人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种类:罚款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决定:罚款人民伍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湖墅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cn)或通过扫描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拱墅区人民政府上塘街道办事处。 ...更多 |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 | 5500 | 上塘街道办事处 | 2023-07-05 | 杭拱上塘罚决字2023第0001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