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
缪晓晔
91320282250315099W
15000万元人民币
四川省 安徽省 江西省
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惠兴北路8号
宜兴市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公路养护从业资格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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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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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2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7

信用中国 1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苏﹞JZ安许证字﹝2005﹞170069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延期申请)
2023-02-20
2026-04-14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02822049)公司变更[2016]第05190003号
旧标准
--
变更登记
--
2035-12-31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02829217﹞登字﹝2023﹞第01120060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1995-07-21
2099-12-31
宜兴市行政审批局
4
(02822162-2)公司变更[2019]第10250007号
新标准
企业设立登记
变更登记
2019-10-25
2035-12-31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
食许准字(2023)第01180033号
新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通知书
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3-01-18
2028-01-17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
﹝02822162-2﹞公司变更﹝2020﹞第01060007号
新标准
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
1995-07-21
2035-12-31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
食变许准字(2024)第01250083号
新标准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准予通知书
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4-01-25
2028-01-17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8
锡国税宜许准(2016)3556号
旧标准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99-12-31
无锡市宜兴市国家税务局
9
(02823208-9)公司变更[2018]第01180016号
旧标准
--
变更登记
--
2035-12-31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0
(320202829206)登字﹝2023﹞第12110087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1995-07-21
2099-12-31
宜兴市行政审批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苏0282民初428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宜兴市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543717.7
一、保险公司向Z某某赔偿271858.8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Z某某175682.07元,返还交通公司96176.78元。 二、驳回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40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84元,鉴定费2520元,由Z某某负担1055元,保险公司负担2349元。该款已由Z某某垫付,保险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Z某某。 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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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7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苏02民终4156号
被上诉人
-
396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0元,由上诉人平安保险宜兴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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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苏0282民初3509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W某某,宜兴市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
261283
一、平安保险宜兴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本案事故受害人130641.5元,其中支付S某某100641.5元,支付交通公司30000元。 二、驳回S某某对W某某、交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5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2520元,合计2915元,由S某某负担175元,平安保险宜兴支公司负担2740元。平安保险宜兴支公司负担的诉讼费已由S某某垫付,平安保险宜兴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S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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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8

开庭公告 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苏0804民初7261号
被告
原告:
江苏易通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宜兴市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4-01-05
2
--
(2023)苏0804民初7261号
被告
原告:
江苏易通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宜兴市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12-22
3
--
(2023)苏0804民初7261号
被告
原告:
江苏易通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宜兴市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2023-10-26
4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苏0902民初7419号
原告
原告:
宜兴市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被告:
淮安市恒信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2-02-22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苏0282民初428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宜兴市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17-11-15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7)苏0282民初3509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W某某,宜兴市公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
宜兴市人民法院
2017-08-07
7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1)宁民终字第01589号
被告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07-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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