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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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渝ICP备2021002854号 | 渝ICP备2021002854号 | 备案 | 2021-03-26 | 2099-12-31 | 市通信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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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渝0106民初17350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嘉禾美莱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皇城互联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 61100.59 | 一、被告重庆皇城互联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向原告重庆嘉禾美莱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444.59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60444.5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嘉禾美莱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缴纳6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皇城互联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迳付原告重庆嘉禾美莱门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9-01-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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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渝0106民初6586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嘉禾美莱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22-04-11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渝0106民初17350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嘉禾美莱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皇城互联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18-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