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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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鲁0302执保542号 | 申请人 | - | 230000 |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昆仑瓷器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2-05-19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鲁0302民初1611号 | 申请人 | - | 230000 |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昆仑瓷器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2-05-17 |
3 | 其他 | (2019)鲁0302执41号 | 申请人 | - | -- | -- | 2019-03-22 |
4 | 其他 | (2019)鲁0302执41号之一 | 申请人 | - | 90000 | 解除对被执行人东营亿和塑胶制品厂银行存款9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19-03-21 |
5 | 合同纠纷 | (2018)鲁0302民初3160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市淄川森盛包装制品厂 被告: 东营亿和塑胶制品厂 | 70388.12 | 一、东营亿和塑胶制品厂支付淄博市淄川森盛包装制品厂货款58702.64元;
二、东营亿和塑胶制品厂支付淄博市淄川森盛包装制品厂至2018年11月13日的经济损失5842.74元;
三、东营亿和塑胶制品厂继续支付淄博市淄川森盛包装制品厂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842.7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经济损失。
以上一、二、三项,东营亿和塑胶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2元,减半收取计971元,由淄博市淄川森盛包装制品厂负担264元,东营亿和塑胶制品厂负担707元。财产保全费920元,由东营亿和塑胶制品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13 |
6 | 合同纠纷 | (2017)鲁0302民初3840号 | 原告 | 原告: 淄博市淄川森盛包装制品厂 被告: 东营澳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22080 | 准许原告淄博市淄川森盛包装制品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财产保全费380元,由原告淄博市淄川森盛包装制品厂负担。 ...更多 | 2017-1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