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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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浙0282民初4873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华高漆包线有限公司 被告: 青州隆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 | 2657243.02 | 一、被告青州隆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华高漆包线有限公司货款2657243.02元;
二、被告L某某对上述被告青州隆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州隆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29658元,减半收取计14829元,由被告青州隆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青州隆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共同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由被告青州隆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支付原告宁波华高漆包线有限公司,与上述判决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7-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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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定作合同纠纷 | (2023)浙0282民初4873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华高漆包线有限公司 被告: 青州隆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3-0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