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绿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肖庆春
91460100760371138Y
1000万元人民币
-
海口市龙昆南路89号汇隆广场一单元1805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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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4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6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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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其他
行为罚款500元
500
海南省地税局
2014-08-06
--

信用中国 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HZ54552b4a045e73014a050fc3680338
新标准
--
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
--
--
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
HN120141201022149
新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二级资质
2014-12-11
2099-12-31
海南省住建厅
3
海国税 许准 〔2016〕 2768 号
新标准
--
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2099-12-31
海口市琼山区国家税务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琼96民初895号
原告
原告:
海南绿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
101529.48
一、由被告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海南绿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1529.48元,支付日期为2023年7月15日前; 二、原告海南绿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本案就此结清; 三、原告海南绿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向被告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开具相应发票; 四、案件受理费2458.84元,减半收取1229.42元,由原告海南绿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2458.84元多收取1229.42元予以退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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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5
2
申请保全案件
(2018)琼9028财保5号
申请人
-
4100000
冻结被申请人海南海兴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名下存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账号为×××的账户存款人民币4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冻结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海南绿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原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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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琼0108民初11238号
原告
原告:
海南绿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23-08-24
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3)琼0108民初11238号
原告
原告:
海南绿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国森林业有限公司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23-08-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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