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龙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纪大章
91511381729805946D
2001万元人民币
-
阆中市禹王宫3号(保宁醋西街6号)
阆中市龙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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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52

法院公告 6

开庭公告 16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20年第119号通告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批准
2020-08-13
2099-12-3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2019年第13号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批准
2019-02-18
2099-12-3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2020年第119号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批准
2020-08-13
2099-12-3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
2017年第84号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批准
2017-06-06
2099-12-3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5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川民申64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阆中市泰安车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020-01-15
2
合同纠纷
(2019)川13民终3055号
被上诉人
-
670000
一、撤销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9)川1381民初6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阆中市泰安车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0元,退还阆中市泰安车业有限公司;上诉人阆中市泰安车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Z某某、H某某、X某某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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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3
合同纠纷
(2019)川1381民初2640号
被告
原告:
Q某某
被告:
Z某某,L某某,阆中市龙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阆中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H某某
1180000
一、被告Z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付原告Q某某货款640000元,并从2019年1月16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利息。 二、被告L某某对被告Z某某应偿付原告Q某某的货款54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L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Z某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Q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400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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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4
其他
(2019)川1381民初120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L某某,H某某,阆中市龙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0000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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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5
合同纠纷
(2019)川1381民初66号
被告
原告:
阆中市泰安车业有限公司
被告:
阆中市龙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阆中名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L某某,H某某,Z某某,H某某,X某某
493333.24
一、被告H某某、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阆中市泰安车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46666.62元;以246666.62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资金占用费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为止。 二、被告Z某某、H某某、X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被告Z某某、H某某、X某某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H某某、L某某追偿。 三、驳回原告阆中市泰安车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被告L某某、H某某、Z某某、H某某、X某某共同负担5500元,由原告阆中市泰安车业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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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6
其他
(2018)川1381执2745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18)川1381执27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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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1
7
其他
(2018)川1381民初5309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H某某,L某某,阆中市龙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93442
一、被告H某某、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向原告J某某给付欠款46,721元;以46,721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利息至被告付清为止。 二、被告阆中市龙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三、驳回原告J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H某某、L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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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8
其他
(2018)川1381执2807号
被执行人
-
--
对被执行人L某某在保宁办事处阆水中路11号2幢5层所有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201310221)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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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川1381执2807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对被执行人L某某在保宁办事处阆水中路11号2幢5层所有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为:201310221)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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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10
其他
(2018)川13民终4008号
上诉人
-
375467
准许上诉人阆中市龙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932元,减半收取3466元,由上诉人阆中市龙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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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5

法院公告 6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H某某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19-07-16
2
送达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H某某(身份证号码)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19-06-21
3
送达公告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H某某(公民身份号码)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19-05-30
4
送达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H某某()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19-04-16
5
送达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H某某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1-23
6
送达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H某某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19-01-04

开庭公告 1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其他
(2018)川1381民初5309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
被告:
H某某,L某某,阆中市龙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19-04-09
2
其他
(2018)川13民终4008号
上诉人
-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25
3
其他
(2017)川1381民初4775号
其他
原告:
X某某
被告:
H某某,L某某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18-09-27
4
其他
(2017)川1381民初4774号
其他
原告:
H某某
被告:
H某某,L某某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18-09-27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川13民终2130号
原告
原告:
阆中市龙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H某某,L某某,陈森胡汉明李天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7-17
6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川13民终2130号
原告
原告:
阆中市龙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L某某,H某某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7-16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川13民终1579号
原告
原告:
T某某,阆中市龙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春香阆中市龙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H某某,李天勇胡汉明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6-06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川13民终1579号
原告
原告:
阆中市龙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T某某
被告:
L某某,H某某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6-05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川1381民初197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H某某,L某某,阆中市龙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汉明李天勇阆中市龙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18-05-17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18)川1381民初139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L某某,阆中市龙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H某某,李天勇阆中市龙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汉明
阆中市人民法院
2018-04-0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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