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鸿严达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刘锐
91510107698879909N
1001万元人民币
-
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大合仓星商界第4幢3单元802号
成都鸿严达科技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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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2018年第182号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核定 批准
2018-12-25
2099-12-31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2021年第140号通告
新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批准
2021-10-13
2024-10-13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
91510107698879909N
新标准
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
经审查,提交的设立/开业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设立/开业登记。我局将于5日内通知你单位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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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5
2099-12-31
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川01民终18325号
被上诉人
-
10800
一、维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09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09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驳回成都鸿严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54元,减半收取2427元,由成都鸿严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75元,由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21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成都鸿严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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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2
其他
(2020)川0105民初10941号
原告
原告:
成都鸿严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3750
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鸿严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3750元及违约金(以工程款9375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5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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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7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服务合同纠纷
(2020)川01民终18325号
被上诉人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4
2
服务合同纠纷
(2020)川0105民初10927号
原告
原告:
成都鸿严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20-09-02
3
承揽合同纠纷
(2017)云0103民初6587号
原告
原告:
成都鸿严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怡美天香置业有限公司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17-11-06
4
承揽合同纠纷
(2017)云0103民初6588号
其他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17-11-06
5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成都鸿严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怡美天香置业有限公司
--
2017-11-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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