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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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施工现场主体密目网缺失,建筑垃圾未清理,扬尘公示牌内容不全,现场道路撒落泥土较多未及时清理 | 扣不予行政处罚 | -- | 石家庄正定新区三里屯街道办事处 | 2023-05-11 | 正三里屯不罚决〔2023〕016号 | |
2 | 中铁建工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中国·紫鹊界康养小镇项目4#地块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已到期,但项目未完工,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更多 | 处罚内容:处罚款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7.5 | 75000 | 娄底市新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3-04-23 | 新人社监罚决字20235号 | |
3 | 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 罚款(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圆整(15000.00元) | 15000 |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平泉市分局 | 2021-06-11 | 承平环罚〔2021〕6号 | |
4 | 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扬尘污染排放不达标 | 罚款30000元 | 30000 |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 2020-10-11 | 石环罚〔2020〕灵寿-217号 | |
5 | 施工现场2台塔式起重机安全距离不足,互相干涉。 | -- | --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 2020-09-14 | -- | |
6 | 通过2020年8月11日对由你单位施工的丰台区花乡白盆窑村BPY-L010、BPY-L013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A33基础教育用地项目(1#-3#住宅楼、5#-7#住宅楼、11#-12#住宅楼、13#配套楼、15#配套楼)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和2020年8月21日对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石澎涛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丰台区花乡白盆窑村BPY-L010、BPY-L013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A33基础教育用地项目(1#-3#住宅楼、5#-7#住宅楼、11#-12#住宅楼、13#配套楼、15#配套楼)位于丰台区,建设单位为北京中铁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市曙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丰台区花乡白盆窑村BPY-L010、BPY-L013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A33基础教育用地项目(1#-3#住宅楼、5#-7#住BPY-L013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A33基础教育用地项目(1#-3#住宅楼、5#-7#住宅楼、11#-12#住宅楼、13#配套楼、15#配套楼)正在进行主体结构施工。现场在用登记编号为3124-013204的塔式起重机已于2019年10月24日办理了使用登记标志,现场在用登记编号为3124-014695的塔式起重机已于2019年10月23日办理了使用登记标志,上述两台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单位均为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8月11日现场检查时,经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据《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检验规则》(DB11/611-2008)对该工程施工现场在用的登记编号为3124-013204的塔式起重机和登记编号为3124-014695的塔式起重机进行检测,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GJ-9A1068BJ-2020和GJ-9A1069BJ-2020。登记编号为3124-013204的塔式起重机的检验报告(编号GJ-9A1068BJ-2020)和登记编号为3124-014695的塔式起重机的检验报告(编号GJ-9A1069BJ-2020)中的检验项目“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的臂架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不小于2m的距离;处于高位的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2m。”的检验结论均为“不符合要求”。经现场调查,项目安全总监石澎涛确认在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施工总承包单位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第(七)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规定。认定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未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更多 | 责令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限期3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5000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20-09-01 | 京建法罚(市)字〔2020〕第020269号 | |
7 | 通过2019年11月6日的现场检查和2019年12月2日对当事人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佳的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位于丰台区花乡白盆窑村的丰台区花乡白盆窑村BPY-L010、BPY-L013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A33基础教育用地项目(1#-3#住宅楼、5#-7#住宅楼、11#-12#住宅楼、13#配套楼、15#配套楼)中的12#住宅楼存在以下问题:1、12#住宅楼地下二层20-23/C轴边缘约束构件GBZ7单肢箍筋现场实际为HPB300直径6mm间距150mm,不符合工程设计图纸《地下二层边缘构件详图》(图号:结施-10)中GBZ7单肢箍筋为HRB400直径12mm间距150mm的要求。2、12#住宅楼地下二层24-26/C-E轴墙体Q5洞口尺寸为900×1550mm,洞口上部、下部及西侧未设置附加筋,不符合工程设计图纸《砼结构设计总说明(三)》(图号:结施-4)中图2c应设置附加筋的要求。现场检查时12#住宅楼地下二层墙体钢筋工程已施工完成。以上问题可能会造成钢筋混凝土结构性能不满足设计要求,属于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工程建设单位为北京中铁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北京市曙晨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总承包施工单位为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12#住宅楼建筑面积为4862.3平方米,于2019年9月12日开始施工。以上问题涉及的分项工程在12#住宅楼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为A.2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合同价款为2533398.97元。施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王志佳,没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认可,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和王志佳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工作,对上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未发现造成质量事故。 ...更多 | 给予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33398.97元百分之二点五的罚款,罚款额为63334.97元。 ...更多 | 63335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20-03-30 | 京建法罚(市)字〔2019〕第020449号 | |
8 | 现场物料堆放杂乱;主要道路部分未硬化 | 处罚类别:罚款 | -- | 平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01-07 | 平城管罚字〔2020〕第3号 | |
9 | 施工现场北侧无围挡、西侧围挡不符合标准;垃圾清理不及时且无集中苫盖;全封闭施工不符合要求 | 处罚类别:罚款 | -- | 平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01-07 | 平城管罚字〔2020〕第1号 | |
10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9年11月06日对位于丰台区花乡白盆窑村的丰台区花乡白盆窑村BPY-L010、BPY-L013地块R2二类居住用地、A33基础教育用地项目(一期)的施工现场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并于2019年11月06日对该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标准进行施工,造成事故隐患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通过2019年11月06日的现场检查和2019年12月05日对当事人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恩泳进行询问,以及调取有关资料,查明该工程 ...更多 | 给予你单位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 20000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2020-01-03 | 京建法罚(市)字〔2019〕第020450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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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津市场监管(静)食注许准字﹝2023﹞第06581号 |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准予通知书 |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经营者申请注销) | 2022-01-11 | 2027-01-10 |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20240422205115032136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核 | 2024-04-24 | 2027-04-24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3 | 20240421181329063384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核 | 2024-04-22 | 2027-04-22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4 | 20240416200254091649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本市调出 | 2024-04-17 | 2027-04-17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5 | 20240229095704072790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信息更正 | 2024-02-29 | 2027-02-28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6 | 津市场监管(静)食许准字﹝2022﹞第00092号 |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准予通知书 |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 | 2022-01-11 | 2027-01-10 |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津市场监管(宁)食许准字﹝2019﹞第01197号 |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准予通知书 | 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办 | 2019-07-15 | 2024-07-14 |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津市场监管(静)食注许准字﹝2022﹞第00792号 |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准予通知书 |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经营者申请注销) | 2019-06-27 | 2024-06-26 | 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9 | 20240313103024054454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外阜转入 | 2024-03-13 | 2027-03-13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
10 | 20220608113007392508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资格证书核发--变更 | 2022-06-09 | 2025-06-09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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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9)云0112民初135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北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C某某 | 64660.47 | 一、被告辽宁北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赔偿原告L某某人民币64660.47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对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C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2元(原告L某某已预交),由原告L某某负担人民币1216元,由被告辽宁北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9-29 |
2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9)津01民终3492号 | 上诉人 | - | 10305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1元,由上诉人天津海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37元,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6-20 |
3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津01民终9716号 | 上诉人 | - | 5692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6元,由天津海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23元,由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5-06 |
4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7)津0104执469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院(2017)津0104执46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2-22 |
5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7)津0104民初353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天津海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 96736.8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海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L某某损失39832.8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L某某损失5690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3元,减半收取611.5元,由被告天津海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51.5元,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6-01 |
6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7)津0104民初3541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天津海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 110438.08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海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W某某损失45474.5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W某某损失64963.58元;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计712元,由被告天津海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12元,由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5-22 |
7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7)津0104民初354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天津海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 110438.08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海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Z某某损失45474.5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五日内,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Z某某损失64963.58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被告天津海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468元,被告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5-01 |
8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7)津01民终1217号 | 被告 | - | 4548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7元,由上诉人天津海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2-27 |
9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7)津01民终992号 | 被告 | - | 3984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6元,由上诉人天津海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2-27 |
10 | 其他 | (2016)津0116民初29578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五矿钢铁西安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 4832750 | 准许原告五矿钢铁西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462元,减半收取2273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更多 | 2016-12-09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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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腾跃发展有限公司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04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腾跃发展有限公司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15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汇天源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会泽县人民法院 | 2022-04-24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委托合同纠纷 | 中铁建工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9-29 | |
5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 | H某某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18-09-27 | |
6 | 裁判文书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H某某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18-09-11 |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H某某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18-04-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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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22 | |
2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5-07 | |
3 | -- | (2024)苏0303诉前调1906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中铁建工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 2024-04-26 | |
4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4-24 | |
5 | -- | -- | 其他 | 原告: H某某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
6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
7 | -- | --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中铁建工集团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
8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4-18 | |
9 | -- | -- | 被上诉人 | -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4-11 | |
10 | -- | -- | 其他 | -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2024-0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