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腾龙泵阀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王绍荣
91370304863093126D
100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国家村工业一路以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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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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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废弃、废渣、废水、噪音等环境污染
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
34000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2021-11-26
淄环罚字〔2021〕05019号

裁判文书 1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鲁0304民初1787号
原告
原告:
博山腾龙泵阀有限公司
被告:
济南新贝利科贸有限公司
137643
一、被告济南新贝利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博山腾龙泵阀有限公司报酬137275.5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为:以未付报酬为基数,自2020年5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济南新贝利科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博山腾龙泵阀有限公司保全责任保险费367.50元; 三、驳回原告博山腾龙泵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1.00元,由原告博山腾龙泵阀有限公司负担4661.00元,由被告济南新贝利科贸有限公司负担2510.00元。保全申请费4020.00元,由原告博山腾龙泵阀有限公司负担3216.00元,由被告济南新贝利科贸有限公司负担804.00元。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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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9
2
其他
(2021)渝0106民初16213号之二
被告
原告:
重庆市沙南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庚正自动化液压设备有限公司,霸州市万润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霸州市万润轧辊设备有限公司,博山腾龙泵阀有限公司,博山区兴海铸造材料厂,淄博尚堃商贸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沙南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60.50元,减半收取计2230.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49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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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3
票据纠纷
(2020)鲁03民终4327号
上诉人
-
50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博山腾龙泵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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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9
4
票据纠纷
(2020)鲁03民终4327号
被告
-
--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沙南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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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9
5
票据纠纷
(2020)鲁0304执1350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2020-11-12
6
票据纠纷
(2020)鲁0304执保765号
被申请人
-
536722.48
一、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尚堃商贸有限公司、博山区兴海铸造材料厂、博山腾龙泵阀有限公司、霸州市万润轧辊设备有限公司、霸州市万润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无锡市巨威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庚正自动化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建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南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6722.48元(票据款500000.00元、利息24878.48元、案件受理费4400.00元、执行费7444.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抵押、质押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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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7
承揽合同纠纷
(2020)鲁0304执恢223号
申请人
-
36630.5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济南市兴宇机械有限公司存款36630.50元(申请执行标的36187.50元、申请执行费443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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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8
承揽合同纠纷
(2019)鲁0304执1460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19)鲁0304执14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本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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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9
承揽合同纠纷
(2019)鲁0304执1460号
申请人
-
37447.26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莱芜市兴宇机械有限公司存款37447.26元(本金30901.50元、违约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286元、执行费443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816.76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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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10
承揽合同纠纷
(2017)鲁03民终3424号
被上诉人
-
58520
本案按上诉人莱芜市兴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3.00元,减半收取631.50元,由上诉人莱芜市兴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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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7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承揽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济南新贝利科贸有限公司
被告:
博山腾龙泵阀有限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09-07
2
承揽合同纠纷
(2022)鲁0304民初1787号
原告
原告:
博山腾龙泵阀有限公司
被告:
济南新贝利科贸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2022-11-24
3
票据纠纷
(2021)渝0106民初16213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市沙南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霸州市万润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博山区兴海铸造材料厂,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庚正自动化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淄博尚堃商贸有限公司,霸州市万润轧辊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巨威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建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博山腾龙泵阀有限公司,C某某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21-11-22
4
票据纠纷
(2021)渝0106民初16213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市沙南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霸州市万润达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博山区兴海铸造材料厂,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庚正自动化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淄博尚堃商贸有限公司,霸州市万润轧辊设备有限公司,无锡市巨威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建发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博山腾龙泵阀有限公司,C某某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021-08-03
5
承揽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莱芜市兴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博山腾龙泵阀有限公司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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