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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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9)鲁08民终2810号 | 被告 | - | 9424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6元,由L某某负担1465元,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6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8-28 |
2 | 其他 | (2017)鲁0883民初3331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S某某,济宁利马菌业有限公司,邹城品高金属结构有限公司,S某某 | 129889.04 |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Z某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66591.04元;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后期治疗费、交通费等63298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1-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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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被告: Z某某,S某某,济宁利马菌业有限公司,邹城品高金属结构有限公司,S某某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