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利马菌业股份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张广友
91370883552237508Q
300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太平镇大马厂村村南
纳税信用等级A级4项;荣誉奖项2项。展开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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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9)鲁08民终2810号
被告
-
9424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6元,由L某某负担1465元,由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负担6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19-08-28
2
其他
(2017)鲁0883民初3331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L某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S某某,济宁利马菌业有限公司,邹城品高金属结构有限公司,S某某
129889.04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Z某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66591.04元;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后期治疗费、交通费等63298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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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5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被告:
Z某某,S某某,济宁利马菌业有限公司,邹城品高金属结构有限公司,S某某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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