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龙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民营企业
宋颖燕
91230128MA1CLEPW36
800万元人民币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经济开发区综合大楼308室3号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拟建项目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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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法事实:2022年3月2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市监特设发【2022】11号文件的要求,按照局领导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在用1台叉车未经检验擅自使用,存在安全隐患。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2022年3月2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2、2022年3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3、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在用叉车及作业人员照片;5、通市监特告〔2022〕002号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份;6、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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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用叉车未经检验擅自使用,存在安全隐患。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拟对你公司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二)处三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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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3-14
通河市监处罚〔2022〕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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