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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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法事实:2022年3月2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超期未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市监特设发【2022】11号文件的要求,按照局领导工作安排,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在用1台叉车未经检验擅自使用,存在安全隐患。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2022年3月2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2、2022年3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3、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在用叉车及作业人员照片;5、通市监特告〔2022〕002号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份;6、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更多 | 我局认为,你单位在用叉车未经检验擅自使用,存在安全隐患。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拟对你公司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二)处三万元罚款。 ...更多 | 30000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03-14 | 通河市监处罚〔2022〕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