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华隆塑业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何有花
913301825579392853
750万元人民币
-
建德市钦堂乡蒲田村(工业功能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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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0

    供应商 4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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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交易 1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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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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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3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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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4年2月某日,建德市华隆塑业有限公司在杭州市建德市钦堂乡实施了未经林业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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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柒佰壹拾伍元整(¥14,715.00)
14715
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3-13
建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74号
2
--
其他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建罚〔2022〕第2000062号当事人:建德市华隆塑业有限公司地址:建德市钦堂乡蒲田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本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本局于2022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2022年10月25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堆场中石灰石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单位位于建德市钦堂乡蒲田村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3,主要从事精细钙粉生产,生产工艺为:原料矿石→粉碎→磨粉→分级→超细磨粉→分级→包装,主要产生污染物为粉尘,破碎车间内建设有袋式除尘系统。2022年10月25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厂区内有4堆、重约7800吨的石灰石原料露天堆放,未进行围挡或覆盖,呈露天堆放状态,露天堆放持续时间七天。以上事实有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以下证据为凭:1.2022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6张、2022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何**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厂区位置、现场物料堆放情况以及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等事实;2.何**提供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被处罚对象身份的事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本局于2022年11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环建罚告〔2022〕第20000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以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关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当事人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交通银行建德支行(账号:***707888888;户名:建德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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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11-30
杭环建罚〔2022〕第2000062号
3
--
其他
当事人:名称:建德市华隆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有花。2021年04月20日09时44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钦堂中队执法队员依职权巡查至建德市钦堂工业园内的建德市华隆塑业有限公司,对企业进行垃圾分类检查。经检查发现其厂区内设有四分类桶4只(1只绿色易腐垃圾桶、1只灰色其他垃圾桶、1只红色有害垃圾桶、1只蓝色可回收物桶),其中其他垃圾桶内有笋壳、萝卜、泡沫片、空的塑料桶、塑料瓶及大量塑料袋;可回收物桶内有1个泡沫箱、大量破旧衣物;有害垃圾桶内有1袋其他垃圾和易腐垃圾混投的垃圾(红色塑料袋内)及一个电灯泡;易腐垃圾桶内有破旧塑料袋1个。该投放点责任人为建德市华隆塑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代表是何有花,执法队员向建德市华隆塑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昌华(何有花丈夫)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中队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至中队接受调查询问。经进一步调查查明,建德市华隆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有花未履行监督责任,未监督厂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致使其厂内员工生活垃圾未案规定分类投放,被巡查的执法队员当场查获。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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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05-25
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22-0031号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浙0803民初411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建德市华隆塑业有限公司
10000
准许原告F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F某某负担(已缴纳)。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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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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