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民营企业
邱鹏
91220214095409385J
2000万
-
吉林市高新北区新北街道经五路与纬一路交汇处西南侧新北污水处理厂办公楼2层202室
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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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3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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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3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355597
(2024)吉0291执235号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4-02
2
9001844
(2024)吉0204执恢31号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2024-01-16
3
286934
(2024)吉0203执恢3号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2024-01-05

裁判文书 4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吉0202民初6177号
被告
原告: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吉林市新众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众合兆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邱某,刘某某
41747500
一、被告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2000万元,截止到2023年8月11日的逾期罚息1747500元,并以200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8月12日起至款付清时止的逾期罚息,按照年利率13.5%计算; 二、被告吉林市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吉林市新众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众合兆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邱某、刘某某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吉林市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吉林市新众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众合兆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邱某、刘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48元,由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0元,由被告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昌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吉林市新众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众合兆盈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邱某、刘某某共同负担752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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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9
2
--
(2023)吉0291执297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 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 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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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5
3
--
(2023)吉0291执2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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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9
4
合同纠纷
(2023)吉0291民初147号
其他
被告:
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
--
2023-02-10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吉0291执712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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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0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吉0291执491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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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3
7
合同纠纷
(2022)吉0291执恢81号
被执行人
-
--
--
2022-07-19
8
劳务合同纠纷
(2022)吉0291执176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2)吉0291执1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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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8
9
劳动争议
(2022)吉0291执保80号
被申请人
-
14436.53
冻结被申请人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14436.5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继续冻结(查封)的权利;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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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吉0203执1009号
被执行人
-
--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22-01-05

开庭公告 27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吉0291民初179号
被告
原告:
敦化市平安苗圃
被告:
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3-14
2
--
(2024)吉0291民初179号
被告
原告:
敦化市平安苗圃
被告:
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3-14
3
追偿权纠纷
(2023)吉0204民初3685号
被告
原告:
吉林市国新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新众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Q某某,L某某,吉林市新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2023-08-28
4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2)吉0291民初125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11-25
5
保证合同纠纷
(2022)吉0204民初3614号
被告
原告:
吉林市国新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Q某某,L某某,吉林市新众城镇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新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2022-11-15
6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2)吉0291民初125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10-31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吉0291民初1178号
被告
原告:
吉林市市政筑路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10-31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2)吉0291民初998号
被告
原告:
吉林市骅坊节能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09-22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吉0203民初992号
被告
原告:
吉林市北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2021-06-09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1)吉0203民初605号
被告
原告:
吉林市华光建筑材料厂
被告:
吉林市高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2021-04-0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