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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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4201126888029168 | -- | 交通安全设施加工、销售及工程施工;建筑材料、工程机械配件、标线材料、水泥预制件、反光隔音材料、振动控制设备、汽车零配件、机械设备的销售;交通科技咨询;智能交通产品开发、销售及安装;计算机软件开发及销售、系统集成管理、交通工程施工、结构法兰销售,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 | -- | 武汉市东西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
2 | 青园许[2015]第062号 | -- | 新建公交专用道交安设施树木移栽 | -- | -- | 武汉市青山区 | |
3 | (鄂)JZ安许证字﹝2017﹞015432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延续 | 2023-06-02 | 2026-06-02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4 | 青园许[2015]第052号 | -- | 新增交通标志标牌树木移栽 | -- | -- | 武汉市青山区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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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9)鄂0102民初10115号 | 被告 | 原告: 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 被告: 武汉开创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 1085152 | 一、确认原告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与被告武汉开创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签订的《武汉市旅游景区交通标识指示牌采购及安装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已于2018年10月25日解除;
二、被告武汉开创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返还预付款1085152元;
三、驳回原告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37元,由原告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负担20571元,被告武汉开创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145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24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邱民初字第558号 | 被告 | 原告: 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开创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 1250889 | 准许原告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开创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58元,减半收取8029元,由原告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5-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