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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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渝0107民初1664号 | 原告 | 原告: 重庆丽达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华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 48000 | 一、被告重庆华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丽达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4000元;
二、被告重庆华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丽达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24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被告重庆华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此款由被告随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更多 | 2016-04-1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0)渝五中法民终字第1651号 | 被上诉人 | - | 16695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639元,由上诉人重庆旗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更多 | 201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