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宏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
韩海波
91370700763689790N
1200万元人民币
四川省
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鸢都社区东风东街5835号一楼107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3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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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4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L8054000057301
旧标准
--
开立账户
--
2099-12-31
中国人民银行黄陵县支行
2
91370700763689790N
新标准
营业执照
公路及城市环境、小区环境的美化、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维护;苗木、花卉的种植、销售;旅游景点、小区景点的设计、开发、建设;室内外照明系统的设计、施工;建筑材料、照明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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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17
2034-06-16
潍坊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鲁0703执1282号
申请人
-
--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 二、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相关财产(详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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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2
合同纠纷
(2018)鲁07民终4363号
被上诉人
-
231225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98元,由上诉人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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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3
合同纠纷
(2015)寒民初字第175-3号
被申请人
-
1000000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宏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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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5
4
承揽合同纠纷
(2016)鲁0725民初32号
原告
原告:
潍坊宏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筑金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省昌潍监狱
700000
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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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6
5
承揽合同纠纷
(2016)0725民初32号
原告
原告:
潍坊宏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唯一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筑金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省昌潍监狱
700000
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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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6
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安民三重初字第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S某某,Z某某,C某某,C某某,L某某,L某某,潍坊宏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443667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0000元; 二、被告Z某某、C某某在继承C某某遗产的范围内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9074.98元; 三、被告L某某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复印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4967.83元; 四、被告L某某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复印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571.39元; 五、被告S某某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复印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464.24元; 六、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817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974元,由被告Z某某、C某某在继承C某某遗产的范围内负担2481元,由被告S某某负担322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2709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389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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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5
7
其他
(2015)寒民初字第175号
被告
原告:
潍坊恒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潍坊宏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1000000
冻结被告潍坊宏昌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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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3
8
其他
(2015)潍民辖终字第8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5-02-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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