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派菲克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黄春琴
91320117679026185C
800万元人民币
四川省 北京 上海
溧水县和凤镇工业集中区
江苏派菲克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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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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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苏﹞JZ安许证字﹝2009﹞013013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延期申请)
2021-10-15
2024-12-06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0124LIH)登字﹝2024﹞第03130084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2008-10-14
2028-10-13
南京市溧水区行政审批局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6)苏01行审17号
被执行人
-
--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05-10
2
劳动争议
(2014)宁民终字第344号
上诉人
-
--
准许上诉人江苏派菲克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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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5
3
劳动争议
(2013)溧民初字第1994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派菲克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70731
一、原告江苏派菲克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L某某间劳动关系自2013年6月18日解除。 二、原告江苏派菲克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L某某工伤各项损失70731元。 三、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江苏派菲克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帐号: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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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5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行政非诉执行
(2016)苏01行审17号
被申请人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4-26
2
劳动争议
(2014)宁民终字第00344号
上诉人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02-18
3
其他
(2013)溧非诉行审字第00035号
被告
原告:
南京市溧水区环境保护局
被告:
江苏派菲克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2013-12-11
4
劳动争议
(2013)溧民初字第01994号
原告
原告:
江苏派菲克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2013-10-23
5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1)溧民初字第01641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江苏派菲克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2011-09-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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