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县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
卢建辉
91350429724216384C
1683万元人民币
-
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杉城镇归化路6号
泰宁县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房地产开发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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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43

裁判文书 292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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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
其他
处罚结果: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捌拾陆元整
2586
泰宁县消防大队
2020-11-25
泰公(消)行罚决字〔2018〕0026号
2
当事人在杉城镇泰宁县影剧院西侧建成泰宁县政法(北洲)公园及农贸市场,不符合规划的要求,超出规划审批面积3.08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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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
--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04-22
泰建罚决〔2020〕第08号
3
当事人在杉城镇上戈建成泰宁县上戈保障性住房廉住房2#楼时,不符合规划的要求,超出规划审批面积3.57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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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人民币
--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04-22
泰建罚决〔2020〕第07号
4
运营商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安装启用工作
其他
--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01-10
闽建办建〔2018〕1号

信用中国 4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泰城档验(2018)010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
戴家坑廉租房二期1#B栋、2#A、B栋建设工程档案认可
2018-10-22
2099-12-31
福建省泰宁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
明建许﹝2023﹞605号
新标准
行政许可决定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
2023-12-15
2026-12-14
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泰﹞房预售证第2022006号
新标准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迎宾小区二期安置房预售许可
2022-05-26
2099-12-31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
泰人防易建审[2018]1号
新标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关于泰宁县上戈保障性住房廉租房2#楼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审批
2018-02-05
2018-02-05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5
泰建消复字﹝2022﹞第005号
新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复查结果通知书
丹霞泰宁古城停车场消防验收备案
2022-12-23
2099-12-31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6
泰建档﹝2022﹞认字第014号
新标准
档案认可意见书
丹霞泰宁古城停车场建设项目﹝炉峰片区市民活动中心及架空停车场﹞档案验收
2022-09-07
2099-12-31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
(明泰税)许准字﹝2018﹞第(28)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制作日期:2018-09-13;文书字轨:(明泰税) 许准字 〔2018〕 第(28) 号
2018-09-13
2099-12-31
泰宁县税务局
8
泰人防易建审[2018]4号
新标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关于泰宁县仰恩公园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项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审批
2018-05-17
2018-05-17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9
用字第350429202300002号
新标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2023-05-29
2026-05-28
泰宁县自然资源局
10
用字第350429202200005号
新标准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2022-10-11
2025-10-10
泰宁县自然资源局

裁判文书 29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闽0429民初944号
原告
原告:
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
102194.4
一、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购房款94800元; 二、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利息7394.4元(利息以948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7.8%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和违约金(违约金以94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7.8%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三、驳回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7元,减半收取计1578.5元,由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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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2
合同纠纷
(2021)闽0429民初943号
原告
原告:
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J某某,H某某
117286.4
一、J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购房款108800元; 二、J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利息8486.4元和违约金(以108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7.8%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 三、H某某对J某某的上述第一、二款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9元,减半收取计1789.5元,由J某某、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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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3
合同纠纷
(2021)闽0429民初925号
原告
原告:
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J某某,L某某
96405.54
J某某、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购房款89430元、利息6975.54元和违约金(以8943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2日起按年利率7.8%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7元,减半收取计1503.5元,由J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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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4
合同纠纷
(2021)闽04民终551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900元,由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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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5
其他
(2019)闽04民初16号
被告
原告:
福建申辉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泰宁县人民政府,福建省泰宁金湖旅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6660000
一、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申辉实业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4666万元,并向福建申辉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4666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11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止共计1119.84万元,该资金占用费应付至实际付清投资款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申辉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092元,由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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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6
合同纠纷
(2020)闽0429执456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W某某、J某某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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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7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闽0429执605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L某某应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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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8
合同纠纷
(2020)闽0429执恢84号
其他
-
--
--
2020-07-23
9
合同纠纷
(2020)闽0429执恢132号
其他
-
--
--
2020-07-23
10
合同纠纷
(2020)闽0429民初327号
原告
原告:
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H某某,X某某
102194.4
H某某、X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购房款94800元、利息7394.4元和违约金(自2015年12月23日起按年利率7.8%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5元,减半收取计146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合计1587.5元,由H某某、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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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W某某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0-09-15
2
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W某某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0-06-23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W某某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19-11-24

开庭公告 5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闽0429民初192号
原告
原告:
泰宁县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X某某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4-02-21
2
--
(2024)闽0429民初192号
原告
原告:
泰宁县城乡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X某某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4-02-21
3
--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3-07-25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3)闽0429民初630号
被告
原告:
福建荣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3-06-30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3-03-13
6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1)闽0429民初944号
原告
原告:
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1-11-26
7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1)闽0429民初944号
原告
原告:
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1-10-28
8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21)闽0429民初943号
原告
原告:
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J某某,H某某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1-10-15
9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1-10-15
10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泰宁县金湖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
泰宁县人民法院
2021-10-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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