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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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浙0104民初5838号 | 原告 | 原告: 杭州国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413655 | 一、被告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杭州国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207300元(按延期履行货款每日万分之六暂计算至2017年7月25日,之后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杭州国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6355元,由原告杭州国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450元,由被告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90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杭州国建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715元,由被告江苏佳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85元;由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应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12-2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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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浙01民终1226号 | 被上诉人 | -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26 |